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变化及解读应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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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8
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措施项目费用由承包人负责确定,并包干使用,以“项”计价。但是否一定要“以项计价”,以及以“量”计价计入分部分项工程,仍值得商榷。措施费三种方式:与实体工程量相关,应以“量”计价或含在相应项目的综合单价;相对独立的措施项目,以“项”计价,应列在措施项目中,不调整;综合取定的措施项目,以“费率”计价,应列在措施项目中,费率固定,费用调整。
(1)增值税应以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专业工程暂估价除外)的合计金额作为计算基础,乘以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税金。
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的规定,2016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将2013计价规范“税金”调整为“增值税”并开始实施。
(2)关于增值税的补充说明:
①增值税为什么不能计入综合单价?增值税是价外税,属于流转税,不是成本,不形成固定资产,计入综合单价不方便调整,不方便转固时扣回。
②增值税的计算:发包人的进项增值税(承包人或供应商的销项),不是实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票)销项增值税=税前工程造价*增值税税率9%;小规模纳税人(普票)增值税=税前工程造价(含进项税)*征收率
③无论合同怎么约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时,结算时要依据法律规定进行调整。
④结算时特别是计算欠付款金额时,如果增值税税率发生变化 ,对于一般纳税人,要按合同约定计算不含税应结算价款,减去已支付的不含税价款,再加应付款的销项增值税。欠付款金额=(不含税结算价-不含税已支付价款)*(1+适用税率)
规费中原属于建筑工人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计入人工费;管理人员的计入管理费,综合单价不再包括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费。
重大变化: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括承包人自身应承担的安装损耗,但不包括发包人提供材料的价格(3.2.4)。
工程量清单缺陷:相对于合同图纸的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清单缺(多)项、工程量偏差,两版图纸差异不能视为工程量清单缺陷。
●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调整:
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应依据重新计量合同图纸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的所有清单项目及工程量(即所有项目均应重新计量)。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增减未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的15%(含15%)的,合同价格不调整;增减超过合同清单工程量的15% (不含15%)的,应按本标准的规定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8.2.1、 8.9.1. 8.9.2, 超出15%可以调整综合单价)。
●单价合同的工程计量原则:
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实际施工图纸及颁发和确认的变更指令(此时已经不是工程量清单缺陷)重新计量并调整;以项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不应重新计量及调整;以综合单价形式计价, 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应重新计量并调整(8.2.2、7.2.1)。
●措施项目计价原则:
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除在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属于措施项目的模板等工程及合同约定应予计量的其他措施项目外,合同清单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合同工期均不应予调整(8.2.2、 7.2.1)。
●总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的调整:
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合同价格及合同工期不应因合同清单缺陷而调整。 如存在合同约定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工程量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项目,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调整( 8.2.3)。
解释:
总价合同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不应重新计量,合同价格不应因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而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说明为暂定数量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和工程变更,以综合单价方式计价的可以进行调整,以项或总价方式计价的均不应调整。
安全生产措施项目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
总结:以单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按实(图纸)计量;总价方式(以项计价)计价的工程量不调整。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量差超过15%的,超过部分综合单价可进行调整;安全生产措施项目应按国家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计算;其他措施项目清单发生变化(工程变更除外)费用均不应调整。
●暂列金额:含在合同总价的其他项目清单中,用于招标时尚未能确定或详细说明的工程、服务和工程实施中可能发生的合同价款调整等所预留的费用。
●合同总价内的暂列金额应由发包人掌握,依据发包人发出的指令使用( 8.3.1)。
●工程结算时:原则上归零,不发生不计取。
●建议:发生工程变更、新增工程时,该归入分部分项项目归属于分部分项项目内;该归属于措施项目的归属于措施项目内;属于工程索赔费用的,建议在其他项目清单中列项。
这样便于积累的工程造价指标更科学、合理。
10.4 暂估价(包括材料暂估价和专业
工程暂估价)
工程结算时:除发包人供应材料外,暂估价材料进入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承包人实施的专业工程分别在分部分项项目、措施项目中列项;承包人提供服务的在其他项目中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10.5 总承包服务费(承包人为发包人和专业工 程承包人提供服务的费用)
●计日工适用范围:合同工程发生不宜按合同约定和相关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等计价的,发承包双方可采用计日工方式进行计价(8.6.1)。
●计日工的计量: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的每一天,或者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在约定的时间内,将每天发生计日工内容的报表和有关凭证汇总报送给发包人核实。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复核、确认,否则默示为认可。
●计日工的计价:实际签认的计日工数量*合同约定的计日工单价,调整其他项目的计日工费用。
●计日工单价缺失的处理原则:(1)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可按合同约定的市场价格信息来源所发布工程价格信息确定。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2) 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及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没有相关市场价格信息的,可依据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采购单价,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
●物价变化调整范围:分部分项项目清单中的人工费、材料费(主要)、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进行价格调整。
●调整情形:(1)合同约定调整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中的燃料动力费市场价格波动超出合同约定幅度,如合同未约定幅度或约定不明,其市场价格波动幅度超出5%时(参照标准的附录A,指数调整和价格调整);(2)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价格调整: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调整范围:合同工期实施期间,在合同基准日后发生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引起合同价款增减变化和(或)工期延误的。
●调整原则:合同价格及增值税应按实调整,合同总价及合同单价的管理费费率及利润率不应调整。
●合同工程出现工期延长的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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