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的特征:合法性、补偿性、不强调过错性。
(2)发生工程索赔的具体情形(主体上分有发包人原因、非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等)
①工期变化、施工条件变化、发包人指令、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或加速施工。
②施工条件变化与额外工作。除变更之外,增加额外工作、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导致工作和费用额外增加。
③例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不可抗力等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事件。
④合同终(中)止的索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合同的解除(中止)等非正常情形。
⑤其他情形。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法律或政策变化等。
(3)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
①工程事件的签证文(函)件。施工期间,发生索赔事件时,发承包双方关于索赔等书面文件。
②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责任合理分担的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
③法律法规等法律依据。事件发生后支持工程索赔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依据。
④技术标准及计价依据。技术标准修订,引起费用和工期变化的,对于强制性标准可直接引用并执行;对于非强制性标准要符合合同约定。
⑤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因索赔事件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承包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有关凭证。
(4)工程索赔与工期延长相关费用的确定原则
●计算工期延误 (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作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所有工期延误(或延长)的索赔费用应对每-索赔事件进行独立评估,不应包括前期发生的工期延误(或延长)对后期进行的工程造成相应延误(或延长)的费用索赔。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计算索赔工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②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
③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5)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
●8.11.9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
①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除外)。
②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
③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④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⑤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⑥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⑦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⑧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⑨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8.11.10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8.11.9条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①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②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③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④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⑤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⑥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⑦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⑧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①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②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③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④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8.11.12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④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⑤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⑥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11.13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8.11.1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物价变化)、第8.8节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第8.11.9条(可索赔项目)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
●8.11.15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8.11.16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的,如发生本标准第8.11.12条规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①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标准第8.11.1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相关保险条款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8.11.17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①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11.18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项或多项索赔:
①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
②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③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④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⑤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⑥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8.11.19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
①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
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④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11.21在相关索赔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应对调整的工期和索赔的费用进行确认签署,作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8.1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发承包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署确定及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再向对方提出关于竣工结算前所发生事件的工程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