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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变化及解读应用(三)

变化及解读应用(三)

                                                                                                                                                              李国萍

10.9 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概念

●工程变更(本标准):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永久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包括对合同工程的增加、减少、取消、替代和使用材料等的改变。

●工程变更的原因:工程变更是事前的主动行为,发包人通过提出变更指令或对承包人提出变更的认可是实施工程变更的前提,主要原因是:

●业主需求的变更:该变更引起工程的设计、质量、数量等变动,包括工程内容的增加、删减或替换,对材料或货物的种类或标准的变动。

●对设备材料的品种或标准提出一些要求与限制,以及对场地或特定区域的进入、工作时间、工作区域、施工顺序的增加、修改或减少等。

(2)工程变更的主要类型

①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②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③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征

④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⑤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工程的项目删减——属于变更

发包人指令或工程设计修改导致承包商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删减,承包人可以就因该项工程删减管理费及利润所受的损失,承包人应在变更项目上主张费用损失。

删减承包人的工作,未经承包人同意,转由他人实施的,应在索赔项下主张

(3)工程变更的计价基本原则

●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约定的程序,从发起到确认变更,可主张延期、调价,不用发出索赔通知。

●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发生变化时的定价方法调整:依据市场定价原则,应尽可能采用投标人已承诺的代表自身企业报价水平的合同单价及其计价原则作为工程变更计价的依据。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按调整措施项目使用时长、额外增加的措施项目、合同实质性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改变等情形分别进行合同价格调整。

(4)工程变更计价的相关规定(除特别说明,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均适用)

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更+缺陷)变化不超出15% (含15%)时,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①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相应的合同单价。

②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类似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

③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或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相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类似项目的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④不同施工条件下实施不同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可依据工程实施情况,结合同类工程类似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协商确定市场合理的综合单价。

⑤因减少或取消清单项目的工程变更显著改变了实施中的工程施工条件,可根据实施工程的具体情况、市场价格、合同单价计价规则及报价水平协商确定工程变更的综合单价(8.9.1条)。

项目特征的变更包括尺寸或规格的变化,材料种类的变化、完成标准的变化(如凿毛与抹灰、石材磨光面与火烧面等)、固定于其它工程方法的变化、工程基层的变化、相似度及技术要求上发生的变化。

施工条件的变更包括:在不同深度施工、工程进行高度的变更、与重量变化相关的构件尺寸变化、物料运输方式的变化、在变化了的现场条件或工地进入限制下施工、在竣工后的区域执行工程、施工季节变化;发包人造成的工程干扰如主体结构封顶后再实施砼工程的变更、外墙铝窗或幕墙工程及室内装修工程的施工末期再实施相关工程变更。

工程数量的变更: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所引致承包人施工工长的变化,须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发生的增加或减少施工工长,而非按照原工程数量与增加或减少工程数量的差异幅度推断而得的施工工长变化数量。

最类似项目:可按变更工程与合同单价或换算调整合同单价用的合同单价所对应的清单项目在施工楼座、施工部位、项目特征上是否最类似而确定。换算调整是指依据合同清单中存在的最类似项目特征的合同单价反映的合同单价差异规律或差异比例进行换算。如合同清单反映不同厚度砼构件的合同单价不同,应采取所述构件的合同单价内厚度最接近的两个项目的合同单价。例:

1.C40现浇钢筋砼墙230厚合同综合单价为420元/m3,C40现浇钢筋砼墙250厚合同综合单价为415元/m3,则C40现浇钢筋砼墙280厚综合单价为415+(415-420)/(250-230)*(280-250)=407.50元/m3。

2.C35现浇钢筋砼柱综合单价395元/m3,C40现浇钢筋砼柱综合单价410元/m3,C40现浇钢筋砼墙综合单价415元/m3,则C35现浇钢筋砼墙综合单价=415-(410-395)=400元/m3。

3.8mm厚C20细石砼找平于楼板随打随抹,包括内配一层6mm直径双向间距200mm钢筋网片,其综合单价为50元/m2,其中所含之钢筋网片综合单价11.3元/m2。则10mm厚C20细石砼找平于楼板随打随抹,包括内配一层6mm直径双向间距200mm钢筋网片的综合单价=11.3+(50-11.3)*(10/8)=59.68元/m2。

4.SC15镀锌钢管暗配电气配管综合单价16.5元/m,SC20镀锌钢管暗配电气配管综合单价18.7元/m,则SC25镀锌钢管暗配电气配管综合单价=18.7+(18.7-16.5)/(20-15)*(25-20)=20.9元/m。

工程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变化超出15% (含15%) 时,综合单价调整方法:

①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增加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增加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下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8.9.2-8.9.3条)。

②如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减少清单项目及相应清单项目工程量的,可依据本标准第8.9.1条的规定,并结合因减少工程数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在合理上调其合同单价及新增综合单价后,计算相应清单项目价格,调整合同价格(8.9.2-8.9.3条)。

●“工程量变化”是指“因工程变更或工程量清单缺陷引起分部分项工程的清单项目和(或)清单工程量发生变化”,即按计价标准规定计量确定的按合同清单的章节划分定义所有相同分部工程内的项目特征相同之相应清单项目之重新计量数量的总数量与合同清单内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所列前述清单项目之工程数量 的部数量的差异幅度而判定。

变更引起工期调整并增加的费用:工程变更或发包人责任事件引起合同工期实质性延长或缩短的,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式计算合同工期影响的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措施项目调增(减)价格=延长(缩短)工期*措施项目中期运行费用/合同工期(非承包人实际发生费用)

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承包人按照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及完成工程所发生的保证施工生产安全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即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调整,对于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缺陷纠正所引致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款=工程量清单缺陷纠正之净调增(调减)价款总额/分部分项目工程项目清单之合同价款总额*措施项目费用中所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工程变更所引致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款=结算总价之工程变更价款总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之合同价款总额*措施项目费用中所含安全生产措施费;对于总价合同,暂定数量价款调整所引致安全生产措施费调整款=暂定数量之净调增(调减)价款总额/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之合同价款所含暂定数量价款总额*措施项目费用中所含安全生产措施费

工程变更引起增加的额外措施项目费用(前述项目未包括):

①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按当地的信息价或市场租赁价计价。(只有前述价格信息中没有相关市场价格信息,才可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承包人采购单价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不是直接按承包人的实际发生费用执行计价)

②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 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工程变更计价特殊情形的处理

●工程变更涉及合同工程范围、工期、质量、合同规范等实质性内容变化并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在实施前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另一方审核,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对比的变化情况,双方确认后执行的,按本标准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谁要求谁举证)

●如果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在约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应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用的变化或不利一方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用的权利。如果另一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对不利一方提出的调整措施项目费用进行确认或提出审核意见的,应视为认可该调整措施项目费用。

●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取消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且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应得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或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收益。发包人有权发出指令做出减少或取消或取代类的工程变更,但不应做出取消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整项分部工程(如砌筑工程、抹灰工程、保温工程)的变更,在发生此等变更时,发包人应负责赔偿给承包人所造成的损失。

10.10 工程索赔

(1)工程索赔的概念

索赔: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由对方承担责任(或补偿义务),而向对方提出工期和(或)费用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的特征:合法性、补偿性、不强调过错性。

(2)发生工程索赔的具体情形(主体上分有发包人原因、非承包人原因、不可抗力等)

①工期变化、施工条件变化、发包人指令、不可抗力等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或加速施工。

②施工条件变化与额外工作。除变更之外,增加额外工作、施工条件发生变化等导致工作和费用额外增加。

③例外事件或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不利条件。不可抗力等不利的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事件。

④合同终(中)止的索赔。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合同的解除(中止)等非正常情形。

⑤其他情形。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上涨、法律或政策变化等。

(3)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

①工程事件的签证文(函)件。施工期间,发生索赔事件时,发承包双方关于索赔等书面文件。

②施工合同文件。施工合同是工程索赔事件发生后责任合理分担的最关键和最主要的依据。

③法律法规等法律依据。事件发生后支持工程索赔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变化或依据。

④技术标准及计价依据。技术标准修订,引起费用和工期变化的,对于强制性标准可直接引用并执行;对于非强制性标准要符合合同约定。

⑤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各种凭证。因索赔事件遭受费用或工期损失,承包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有关凭证。

(4)工程索赔与工期延长相关费用的确定原则

●计算工期延误 (或延长)及其引起的索赔费用时,索赔工期所对应的工作作应是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或索赔事件引起关键线路改变的工作。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批准给承包人的工期延长应是合同工期延长的时间,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所有工期延误(或延长)的索赔费用应对每-索赔事件进行独立评估,不应包括前期发生的工期延误(或延长)对后期进行的工程造成相应延误(或延长)的费用索赔。

●当发生工期延误事件时,可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确定该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及是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计算索赔工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延误事件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延误的时间为索赔的工期。

②延误事件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时,其延误时间与总时差的差值为索赔的工期。

③工期延误后事件仍为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则不发生工期索赔。

(5)工程索赔费用的计算原则

8.11.9因非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下列事件,承包人可按蒙受的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受影响延误的工期,提出一项或多项索赔:

①因停工、待工、降效、工期延长等造成的人工、材料、施工机具、水电消耗等的费用损失(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暂停施工除外)。

②因合同工期调整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费物价变化增减的直接费用。

③因停工、复工、维护施工现场等(包括建设、使用、拆除)发生的必要措施费用。

④因返工、拆改与修复等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报废(损)的材料直接损失。

⑤因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发生的相关费用。

⑥因合同价款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引起的损失。

⑦因发掘出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造成的暂缓、间断施工或停工的影响。

⑧承包人可举证的其他损失和增值税。

⑨因事件影响造成的延误(或延长)的合理工期。

8.11.10因发包人的责任原因发生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长的,承包人除可按本标准8.11.9条进行经济损失及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索赔外,还可索赔利润:

①发包人将合同中的某项工作改变为其他承包人负责完成。

②发包人延迟提供施工图纸或施工场地。

③发包人提供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延迟提供、改变交货地点等引起工程不合格。

④发包人原因引起承包人测量放线错误、工程返工。

⑤发包人对施工场地额外限制、未按时履约审批、干扰正常施工顺序等。

⑥发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误、暂停施工、工程暂停后无法按时复工。

⑦发包人在工程竣工前提前占用工程。

⑧发包人原因引起缺陷责任期内的工程缺陷或损坏的修复。

●8.11.11 因发包人的原因引起下列事件给承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和(或)工期延长的,发包人应合理延长受影响的工期,并补偿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或)直接费用,不包括利润:

①按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要求对材料和工程(包括已覆盖的隐蔽工程)进行重新检测、且检测结果质量合格引起的直接费用,以及修复受影响工程的费用。

②额外增加的检查、检验、试验等的直接费用。

③工程试运行失败引起的直接费用。

④其他情况的直接损失和(或)费用。

●8.11.12除合同约定发包人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和(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应遵循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及费用:

①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的损坏及修复费用,以及因不可抗力事件引起施工场地内及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施工机具的损坏及停工损失和措施项目的损坏、清理、修复费用,以及因承包人原因发生的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③发承包双方应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的其他财产的损失。

④因不可抗力引起暂停施工的,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修复工程的费用和发包人要求留驻施工现场必要的管理与保卫人员工资,以及按发包人要求留驻现场待工人员的工资应由发包人承担。

⑤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⑥其他情形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8.11.13因发生具有不可抗力性质的下列例外事件引起工期延误的,受影响的工期应相应顺延,发承包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

动乱和暴动等类似事件(不包括工地现场发生的)。

因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而必需的停工、暂停(暂缓)施工、间断施工或区域性施工管控造成的影响。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安全、环保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就健康卫生防疫管控要求停止施工造成的影响。

●8.11.14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引起工期延长,且在延长工期内遭遇物价变化、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的,所引起的影响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7节(物价变化)、第8.8节 (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第8.11.9条(可索赔项目)的规定处理,调整受影响项目的合同价格。

●8.11.15因发承包双方中的任一方原因引起工期延误,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抗力事件产生的损失应由引起工期延误的责任方承担。发承包双方对工期延误均有责任,且在延长的工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可按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8.11.16合同约定发包人负责购买工程-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范围包括相关的施工机具、人员伤亡的,如发生本标准第8.11.12条规定的事件,发承包双方应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

①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本标准第8.11.12条第1款~第4款规定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保险条款规定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的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购买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或购买的保险未生效的,按本条第1款规定的承包人可通过发包人按相关保险条款向保险人理赔的相应损失和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按相关保险条款免赔额部分和超出理赔部分的相应损失和增加费用应按本标准第8.11.12条的规定由发承包双方相应承担。

●8.11.17因发生提前竣工(赶工)事件引起的工程索赔,发承包双方可按下列原则承担相应费用,并调整合同价格和工期:

①发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承包人应制定合理的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进度计划,经发包人同意后实施,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费用(赶工补偿)应由发包人承担。

②非发包人要求,因承包人原因自行提前竣工的,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8.11.18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下列事件,引起工期延误和(或)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发包人可根据工期受影响延误的时间和(或)经济损失,提出下列-项或多项索赔:

①承包人未尽承包义务、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发包人的工程指令等引起发包人发生的额外费用或额外支出。

②承包人不按合同要求履行对发包人提供材料、专业分包工程、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总承包服务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③承包人责任事件造成的发包人向政府部缴纳的罚款或向第三方的赔偿费用。

④承包人原因引起合同工程发生误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

⑤承包人完成的工程质量不符合同约定要求引起发包人的损失。

⑥发包人可举证的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8.11.19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发包人的损失,发包人可选择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获得补偿:

①延长质量缺陷保修期限。

②要求承包人支付受影响发生的额外费用。

③要求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

④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8.11.21在相关索赔事件发生后,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或本标准规定的程序处理,并应对调整的工期和索赔的费用进行确认签署,作为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结算价款的依据。

●8.1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在发承包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书签署确定及已办理了竣工结算确认后,双方均不应再向对方提出关于竣工结算前所发生事件的工程索赔。

10.11 新增工程

新增工程: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的不属于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内的永久工程。

新增工程的认定:新增工程不同工程变更, 承包人拒绝接受新增工程不构成违约,这也是判断是否属于新增工程的一种方法。

主要情形:

●与合同的工程项目或工作范围无关的任何工程。

●合同的工作范围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增加某一单项工程。

●合同的工作范围为单项工程的,增加合同范围外可以独立发包的单位工程或专业工程。

●合同的工作范围为专业分包工程的,增加合同工作范围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

●新增工程造价管理的一般原则:

发承包双方可按合同约定的原则或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规定,重新协商确定新增工程的价格,并签订相关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8.10.1)。

新增工程宜在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了新增工程的合同工期、合同单价、合同总价,并已签订了新增工程合同或补充协议后实施(8.10.6)。

●新增工程的实施程序(8.10.2 ):

承包人应在新增工程实施前将其施工组织设计或实施方案、施工进度计划、自身要求费用的报价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及措施项目清单等)提交给发包人审核;

发包人应在合理时间内予以审定。

●新增工程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8.10.3):

采用合同单价的,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调整合同单价,并满足下列影响的要求:

①合同单机内包括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的单价与新增工程实施时市场合理价格的差异(要素价格在时点上的差异)。

②合同单价对应的清单项目工程量与新增工程相关项目工程量的差异引起的批量或少量采购对人工费、材料费的影响(要素消耗量在采购上的差异)。

③合同单价内存在的偏低或偏高单价的修正(合同单价的合理修正)。

④招标市场竞争确定的合同单价与协商确定的新增工程综合单价之间的差异(招标的影响)。

●新增工程的措施项目费用,应包括承包人完成新增工程所需发生的下列费用(8.10.4):

①增加的施工机具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相关施工机具及新增施工机具的费用。

②增加的临时设施费,包括延期使用现有临时设施及新增工程专用临时设施的费用。

③增加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措施费用。

④增加的与措施项目相关的现场管理人员费用。

⑤新增工程其他必要的措施项目费用。

●新增工程可能引发的其他费用争议

新增工程属于合同外工程,所以不受原合同中价款、工期等的约定,承包人可以主张不同于工程变更的工程计价原则、方法与价格。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新增工程不应影响原合同约定的工程工期、缺陷责任期、施工过程结算及其价款支付、竣工结算及其价款支付、保证金释放等。

●新增工程的价款、工期应在合同外另行约定、计算。

●原合同范围内的过程结算和进度款支付,竣工结算和结算款支付,无需等新增工程完成,承包人应及时结算与请款。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等的释放,应依据原合同来进行主张,不需要新增工程完成。

●原合同缺陷责任期的届满,质量保证金的释放也不受新增工程影响。

●发包人对新增工程部分按实际的竣工时间要求缺陷责任期的延长、价款支付时间进行顺延、保留部分质量保证金是合理的,应另行计算。

10.12 补充部分内容

3.2.4发包人提供材料:有甲供材承包人负责安装的清单项目,其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包括施工安装相关费用,以及发包人列明损耗率之外的损耗费用,甲供材不计入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之外,还可以在其他项目中计算总承包服务费;有甲供材承包人不安装(材料供应商安装),不列项,仅在其他项目中计算总承包服务费。

3.3.2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

1.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发包人提供的除措施项目清单外的项目清单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陷;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项目原始数据和基准资料错误;

3.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

4.发包人要求的赶工、提前竣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5.法律法规和政策性变化;

6.超出招标文件规定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以及市场物价变动应予调整的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

7.其他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3.3下列事项引起的计量与计价风险应由承包人承担:

1.措施项目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的缺陷(以暂定数量计取的清单项目除外),以及承包人为完成总价合同中合同图纸和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量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3.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承包人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及其项目特征所说明的工程、国家及行业工程计算标准中工作内容说明的所有工作所需费用;

4.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实施方案变化引起的费用调整;

5.承包人因施工机具、施工技术应用以及组织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的施工费用增加;

6.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引起的赶工、停工或暂缓施工;

7.未超出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物价变化范围和波动幅度的市场物价变动;

8.其他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事项。

3.4.5采用单价合同的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当合同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单价计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不一致的,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3.4.6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在合同履行中当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不一致的,以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为准;总价合同的工程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的,其价格视为已经在合同总价中综合考虑,工程量清单缺陷不作调整;总价合同的工程中单价计价的工程量清单为暂定数量时,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陷时按单价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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